• 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老电影院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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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老电影院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商政〔2020〕4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老电影院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

决    定

为改善城区居民的居住和交通环境,根据省市关于强力推进“百城提质”的工作部署,补齐赤城路周边无公共停车场的短板,县委、县政府决定将县老电影院区域改建成公共停车场,现需要对老电影院及周边部分住户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城区居民的居住和交通环境,补齐赤城路周边无公共停车场的短板,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二、征收范围:原人民影剧院及周边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规划征收红线图为准)。共有被征收户17户,征收面积约2600(含公房)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12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宣传动员及房屋评估阶段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20日,签订协议及房屋搬迁阶段: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9日。

五、房屋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商城县老电影院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交钥匙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主动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附件:商城县老电影院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510

商城县老电影院停车场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城区居民的居住和交通环境,根据省市关于强力推进“百城提质”的工作部署,补齐赤城路周边无公共停车场的短板,县委县政府决定将县老电影院区域改建成公共停车场,现需要对老电影院及周边部分住户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商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此次实施的房屋征收为原老电影院办公楼、放映厅及周边部分居民的房屋及附属物。共涉及17户房屋,面积1300余平方米;影院办公楼、放映厅等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

第二条 征收时间:12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第五条 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本项目成立的指挥部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补贴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办公费用、对抽调的工作人员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按按规定发放补助。县征收办对接受委托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被征收人:老电影院办公楼及周边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及附属设施所有人(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七条 征收补偿资金由商城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八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审计局、监察委、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民政局、赤城街道办事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受托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县人社局组织上岗前培训。

第二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十条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由指挥部组织住建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赤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居委会等单位人员入户实际丈量进行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十一条 选择评估机构方式: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价值的评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确定通过多数决定、协商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征收预通知发布(2020年2月27号)之后翻建的一层(含一层)以上的房屋以及突击抢建、搭建、乱建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新增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恶意套取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征收预通知发布(2020年2月27号)之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买卖、抵押、分户、迁移户口、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三条 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一)室内水泥地面;

(二)厨房、卫生间上下水道齐全;

(三)进户安全门、室内日光灯具齐全;

(四)铝合金或塑钢窗齐全;

(五)预留闭路电视、电话、宽带接口,水、电到户。

第十四条  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商城县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商问题楼盘处领办文〔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被回收回购人入住时应当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依照本方案选择货币化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协议和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综合积分依次选择安置房屋(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或公告发布后至规定的签订协议日期前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先交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源)。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按附表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移机移户费用补助

1.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170元;

2.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450元。

3.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被征收人移动电表材料费等200元,水表材料费等3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合计补助100元(安置房入住时此项免费);

4.太阳能移机费300元/个;

5.空调移机费200元/个;

6.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分别为100元/个。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上述4、5、6三项按两次补助,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一次补助。

第二章  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第十九条 老电影院周边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与补偿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为第一阶段,第一阶段为协议征收。发布正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协议征收时间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进行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

房屋补偿安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类房屋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营业类房屋选择货币化补偿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15%。简易房、彩钢瓦房、装饰装修等附属设施按相关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住宅类砖混结构的房屋面积按1:1进行调换安置。住宅砖木结构房屋补齐住宅砖混房屋征收时的评估差价后按面积1:1进行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陶家河棚户区改造项目迎春台、土地庙两处安置区期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应补交楼层差。同等面积内1:1安置的原砖混结构房屋选择地上自然层一至四层及顶层安置的不补交楼层差,第五层被征收人补交楼层差70元/㎡,五层以上的每层依次递增10元/㎡(含70元/㎡)补交楼层差。

2.被征收人也可以使用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面积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或其他项目安置房结余房源现房进行提前安置。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或其他项目安置房结余房源现房进行提前安置,同等面积内1:1安置的,互不补差价。

3.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超出的安置面积部分在安置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选择的安置房超出1:1部分,3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价的九五折进行购买,选择的安置房超出1:1部分3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进行购买。

4.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还剩余的被征收面积,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同类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上浮)。

第二十条 对公房等特殊情况的认定补偿标准

(一)对已参与房改并取得100%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按1:1进行产权置换或相对应的货币化补偿;对已参与房改但未取得100%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按证载产权比例进行产权置换或对应的货币化补偿;剩余产权由原产权单位按比例向县政府申报并获批准后补偿。对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现有住户,因历史原因形成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二)因历史原因未参与房改但向产权单位缴纳过相关全额购房款的按1:1进行产权置换或对应的货币化补偿。此类情况在征收时需要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财务票据。

(三)经原单位审核后,原分配给单位职工的房屋,历史上享有单位房改相关政策权益而未缴纳过房改费用参与房改的住户,由原单位向县政府申报并获批准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本着尊重历史、合理处分、客观务实的精神,可以按照1:0.8对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现有住户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相对应的货币化补偿;原单位审核未通过或原单位向县政府申报未被批准的,房屋由原单位负责收回,可以对现住户补偿奖励、搬迁、装饰装修及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现住户如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居住;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签订协议、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拒不腾退房屋的,不再按照上述之规定对现住户进行房屋安置或补偿,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该住户侵占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仍属于单位公有的,由公有房屋所属单位主动向指挥部进行书面申报,在此次房屋征收中由县政府收回。如因公房所属单位未申报、调查不清、申报不及时或未按照指挥部规定时间提出解决意见的,县征收办直接对现有房屋住户按照方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此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等一切责任由公房所属单位负责。

(五)对于本单位职工,未参入房改和单位分房,在拆迁范围内,确因历史原因形成事实,另行单独自建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合理处分、客观务实的精神,可以按照方案对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现有住户按1:0.8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相对应的货币化补偿,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签订协议、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拒不腾退房屋的,不再按照方案规定给予补偿,房屋只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为砖混1000元/㎡,砖木750元/㎡。

第二十一条 营业房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由指挥部牵头成立由纪委监察委、住建局(房屋征收办)、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辖区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认定组,对营业房及“居改商”类的房屋进行认定。

(一)营业房的认定原则: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商业用途或综合用途的临街房屋为营业房。原则前排一层自然间为营业房类给予补偿,其余部分按住宅类补偿,其余部分确实用于经营的房屋,可以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120元/㎡的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化补偿。

(二)“居改商”的认定原则:被征收人房屋拥有完全产权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其他材料证明,持续用作商业经营场所1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临街及临老电影院广场(以老电影院主楼两旁散场门为界)的一层自然间住宅房屋;对于证照不全或无任何证照且持续用作商业经营场所1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临街及临老电影院广场(以老电影院主楼两旁散场门为界)的一层自然间住宅房屋,由指挥部成立的认定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后酌情认定。

(三)“居改商”的补偿安置:参照“居改商”房屋附近营业用房的评估价值,按实际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征收人可以按下列计算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化补偿:其中经营年限1年(含1年)以下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经营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照评估价值的70%进行补偿安置;经营年限1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评估价值标准×70%-住宅补偿标准)÷20×经营年限+住宅补偿标准=实际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也可以按“居改商”折算前的被征收房屋面积1:1选择置换安置住房,征收人另补偿被征收人“居改商”按照本条计算方式折算出的补偿标准与住宅评估价的差价,奖金、搬迁费、过渡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执行,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于持续用作商业经营场所1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非临街及临老电影院广场(以老电影院主楼两旁散场门为界)的住宅房屋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可以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120元/㎡的补助。认定原则参照本条第一款“居改商”的认定原则。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正在租赁的房屋,征收人只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由出租人与被出租人自行处理解除租赁合同事宜。

第四章 搬迁安置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临时安置、搬迁补偿、营业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

(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月8元/㎡,选择和谐、幸福小区现房安置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陶家河棚户区改造项目迎春台、土地庙安置房期房的,过渡期为30个月,过渡期不到30个月的,以实际过渡期计算安置补偿费;超出30个月后过渡费为双倍,签订协议时先支付被征收人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标准为每月40元/㎡(按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有异议的,可由本项目的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后进行结算。评估时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房屋被征收时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被征收时的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票据;经营期间财务收支及账册。在评估时,被征收人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视作无经营活动,征收人可以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住宅16元/㎡,营业房26元/㎡(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选择现房的按二次计算)。

简易房、彩钢瓦房等附属设施不计算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第二十四条 奖励

(一)在第一阶段协议征收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住宅500元/㎡、营业房700元/㎡进行奖励;第二阶段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住宅350元/㎡、营业房500元/㎡进行奖励;第三阶段从征收公告发布11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住宅150元/㎡、营业房200元/㎡行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或发布后至规定的签订协议日期前,自愿提前搬迁并腾房交钥匙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另增加住宅150元/㎡的奖励补助。

交房时门窗等设施不完整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扣除4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扣除25元。

第五章 搬迁安置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提供的安置房屋示意图中选择安置房。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从逾期次月起,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人取消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视为被征收人放弃被征收房屋内的一切物品,实施单位可以自行对该房屋进行拆除。

第六章 罚则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量及评估勘察的,依据土地、房产档案资料或外部勘察、丈(估)量、拍照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对无故不搬迁或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15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自行搬迁且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不明确、产权有争议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诽谤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在被征收房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散放恶犬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公证(或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被抵押;

(二)已出租;

(三)被查封;

(四)权属有争议;

(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继承或遗赠;

(七)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征收事宜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即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及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于2020年5月10日实施,由县人民政府解释。

附件:1.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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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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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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